南华大学文件
南华政发〔2022〕21号
南华大学
关于印发《南华大学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南华大学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第2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 华 大 学
2022年2月25日
南华大学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质量管理责任,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基建管理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学校新建及改(扩)建房屋建设工程项目、装修和维修工程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 学校建设工程依据项目合同的约定进行质量目标管理,依法实行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工程项目实施的各阶段,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事先书面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参建单位质量责任
第四条 学校规划基建处、后勤服务中心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执行部门(以下简称“管理执行部门”),代表学校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监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严格遵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规程,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建设工程质量。
第五条 管理执行部门或个人均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六条 管理执行部门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做出决定的事项或需要解决的问题,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或者报批,不得因为学校内部工作程序延误工程实施。
第七条 管理执行部门应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同步形成工程文件,满足工程阶段验收和进度款支付要求;严格遵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和国家、地方有关工程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工程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九条 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条 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和项目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管理执行部门应指定专门工作人员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各阶段工作。项目负责人和甲方施工现场代表应全面了解、熟悉项目合同、技术资料及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监督项目实施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十二条 管理执行部门应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将勘察、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及时提交给勘察、设计单位,相关资料应真实、完整。
第十三条 管理执行部门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及时将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报送政府相关部门行政许可审批。
第十四条 管理执行部门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目标。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管理执行部门应选派项目负责人、甲方现场代表,与用户代表及其他相关部门代表等组成甲方项目组。
第十六条 甲方现场代表应对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进行严格审核,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并将修改后的文件报送项目负责人审核签批。
第十七条 甲方现场代表应对施工过程进行跟踪监督管理,督促检查监理单位对各工序质量节点进行全面监控,加强对监理单位旁站工作的监督。
第十八条 甲方现场代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隐患问题,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汇报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情况。
第十九条 甲方现场代表应定期检查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应对施工资料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影响工程质量的重要资料(如混凝土强度测试报告、钢筋检验报告、桩基检验报告、隐蔽工程报验单等)做到随时核查。
第二十条 甲方现场代表应对所有进场材料设备依据相关规范进行严格验收检查,材料设备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现场代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重要材料设备实行四方(供货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甲方项目组)责任人到场验收制。对已进场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设备,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将其撤出施工现场并及时督查到位。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组织工程参建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详细说明,便于施工单位熟悉、了解工程特点、设计意图和掌握关键部位的工程质量要求。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全面了解工程进展,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发生的问题并定期向管理执行部门处务会汇报工程建设情况。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程需要,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进场材料的选用考察、生产加工检查及各项论证、技术交底、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管理执行部门应定期组织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工程业务知识培训学习、定期组织参观优秀工程、参加建材市场材料的调研,不断提高工程管理人员的质量管理意识,了解新材料、新工艺、新做法,促进工程质量的进一步提升。
第二十五条 用户单位参与项目建设全过程,需对项目使用的材料、设备等样品进行确认,并对使用功能和整体效果进行验收。
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六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应能正确反映场地和地基的工程地质条件,达到勘察的深度要求,提供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学校管理执行部门应认真审核勘察成果,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勘察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设计任务书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符合设计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计算应准确,文字说明应清楚,图纸应清晰,设计深度应符合要求。设计文件应体现设计审美水平和原创性,符合学校文化底蕴和发展需求,并体现绿色生态理念,具备前瞻性、科学性和实操性。
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发现施工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设计单位应当整改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设计单位须参加工程建设质量关键工序及部位验收,发现施工方未按图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时,应及时反馈建设单位,配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五章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监理人员应当熟悉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对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工程质量保修期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理,依据监理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合同管理,严格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处理工程暂停及复工、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积极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工作关系,严格审核施工方的进度款申请资料和工程结算资料。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监理单位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管理执行部门。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及委托合同的约定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严格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查通过后,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并报送管理执行部门。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按程序重新审查。
第三十四条 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及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方案,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复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总监每周负责组织召开工程监理例会,例会应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监理单位可根据工程需要组织专题会议,解决工程专项问题。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按有关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监理单位对已进场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将其撤出施工现场。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规范要求及时归类整理各类监理过程资料并及时签署,随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执行部门检查。监理单位还应及时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各类档案资料,确保工程资料的同步性、真实性、完整性。
第三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的检查及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工程等的组织验收工作。
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或施工单位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第四十条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缺陷,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缺陷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第四十一条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第六章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施工管理专业人员和操作工人的技术培训、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执行工程三检制(自检、互检和专检),上道工序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等,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工艺、流程必须符合施工规范要求,按程序接受监理单位和管理执行部门的检查和审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合同、招投标文件及相关规范要求及时对进场材料进行报验,拟用于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对进场的实物按照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在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取样复试,并及时报验其质量证明资料,经监理单位、管理执行部门审核同意后使用。凡是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一律清出建筑工地,并保存好清出工地的有关证明资料,以便备查。
第四十七条 对于影响观感、使用功能和质量的材料或工序,应当实行样板引路,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管理执行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展开施工;对于必须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的工序,需上报监督机构,验收通过后方可大面积展开施工,避免返工浪费。工程项目材料在确定好样品后,由监理单位及时封样留存,作为现场施工对材料质量检查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规范要求及时归类整理各类施工过程资料并及时签署,确保工程资料的同步性、真实性、完整性,随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检查。
第七章 竣工验收及保修阶段的质量管理
第四十九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基建工程图纸范围内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条 新建工程项目的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合同的全部工程内容,建设单位会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五方”初验。施工单位应就初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排查工程中存在的类似问题,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及时督办复查。
(二)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合同的全部工程内容,应及时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单项验收,包含但不限于消防验收、人防验收、环保验收、规划验收等。
(三)初验和单项验收通过,施工单位向管理执行部门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署意见。
(四)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校内相关部门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参与验收。
(五)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完整的施工档案及技术管理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五十一条 改(扩)建、维修工程项目的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自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按照合同和规范要求进行工程自检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初验。在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列出需要完善整改的问题清单,并限期整改到位。
(三)组成验收组。管理执行部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以及初验整改结束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组织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用户单位组成验收组,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
(四)竣工验收。验收组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得出验收结论。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施工规范以及招投标文件要求的,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施工单位根据验收组的整改意见完成整改,申请复验,管理执行部门再次组成验收组,开展二次验收。
第五十二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管理执行部门应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同时做好工程项目的校内移交工作。
第五十三条 管理执行部门应在新建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并应建立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第五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管理执行部门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工程保修期满,管理执行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维修移交。
第八章 工程质量检查
第五十五条 管理执行部门应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工程进度、关键节点、关键部位、重要工序适时组织相关人员成立工程质量联合检查组,依据相关规范及标准开展工程质量联合检查。
(一)检查组人员构成:管理执行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项目总监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并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及用户部门负责人参与检查。
(二)施工单位应对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用文字、影像详细记录,原则上一周内整改完毕,形成整改报告。管理执行部门各项目组应自行组织复检,复检结果应在工程例会上予以通报。
(三)管理执行部门应对检查结果及整改回复备案存档,作为对施工单位评价的依据;对提出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的单位或个人,可由管理执行部门依据合同作出处罚,并向所在公司发出警示函,作不良行为记录,同时作为评价该公司或个人今后能否参与学校项目投标的重要依据。
(四)管理执行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每次工程质量联合检查的文字、影像资料并存档。
第九章 质量管理责任追究
第五十六条 学校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管理执行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如发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定或违反合同规定,应视情形对其采取警告、暂停施工、限期整改、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追究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解除合同、将相关单位列入学校基建管理黑名单限制其投标本校工程项目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五十八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违法、违规或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以限期整改为原则,整改及时且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的,学校管理执行部门可视情形决定是否追究其质量管理违约责任。
相关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处理的,学校管理执行部门或者监理单位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安全、保护现场并保存证据,同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处理。
对于应当追究相关单位质量管理违约责任的情形,学校管理执行部门应在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后,区别行为的性质、后果和客观情况追究其责任。合同相关条款对相关违约情形和责任承担方式有具体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约定不明确的,参照本办法附件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的质量管理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施工单位发生质量管理违规违约行为或者与学校发生合同争议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监理规范的规定,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并与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学校项目负责人进行磋商,并提出处理方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提出处理争议的意见,并书面告知争议双方。涉及违约金或者损失索赔的,学校管理执行部门应向施工单位项目部或向施工单位履约担保人送达违约责任告知函(或索赔函)。
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发生质量管理违规违约行为的,学校管理执行部门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与相关单位授权代表磋商。磋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执行部门应向相关单位送达违约责任告知函(或索赔函),并附书面证据材料复印件。
违约责任告知函(或索赔函)应直接送达违约方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授权代表签收。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拒绝签收的,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送达对方,作为后续追究违约责任的依据。
违约责任告知函(或索赔函)载明的违约金从进度款中扣除。责任主体不认可违约责任和/或违约金或赔偿金额的,可在竣工结算时协商处理,因此产生纠纷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规划基建处会同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未作规定或虽有规定但相关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南华大学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违约责任补充条款
附件
南华大学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违约责任补充条款
为规范工程质量施工管理,秉承“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方针,认真落实、执行质量法律法规的管理规定,进一步提高施工质量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对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情况的责任追究
1.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须根据合同文件成立项目部,并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批备案。
2.关键岗位人员须与投标文件一致,未经建设单位许可擅自更换关键岗位人员,项目经理岗位处以5-10万元违约金,其他关键岗位处以1-3万元/人违约金;同时视为关键岗位人员缺岗,并处以0.1万元/人·天违约金。
3.项目经理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处以0.1万元/天违约金。
第二条 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
1.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由施工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0.5-1万元违约金。
2.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5-10万元,由施工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1-5万元的违约金。
3.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由施工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5-10万元的违约金,并追究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4.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不报者,一经查处,按上述细则1-3条内容进行处罚,另对施工单位追加0.5-1万元违约金。
5.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联合检查时下达的质量隐患整改意见,施工单位未按要求限期整改或整改不彻底,处以0.5-1万元违约金。
第三条 对违反建设单位验收制度的责任追究
1.各工序、检验批未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验收合格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除要求该部位停工整改外,违约金0.5万元/批;隐蔽工程未经隐蔽验收合格,除要求该部位停工整改外,违约金0.5万元/项。
2.防水工程:屋面、卫生间、厨房、淋浴间等防水工程施工完毕,必须上报监理和建设单位进行蓄水试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而进行面层施工的工程或面层施工完毕未按要求做蓄水试验,须停工整改,并处以0.5万元违约金。
3.样板领路:对于影响观感、使用功能和质量的分项工程,未按要求进行样板领路或样板验收不合格而进行大面积施工,责令整改并处以0.5万元违约金。
4.严格执行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措施,每发现一处质量通病,须按要求及时整改,并处以0.2万元违约金。
5.工程所用材料未按要求报验擅自使用,责令整改并处以0.5万元/次违约金。
第四条 对施工现场存在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
1.砌体工程
(1)进场材料须提供完整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复试报告和砂浆配合比报告齐全,如原材料未经复试或无砂浆配合比报告即开始砌筑施工,责令整改并处以0.5万元/次违约金。
(2)现场未按要求进行配合比计量,责令整改并处以0.5万元/次违约金。
(3)未按要求留置或预埋洞口、管道、沟槽等,责令整改并处以0.3万元/处违约金。
(4)未按要求留置砂浆试块或试块试压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处以0.5万元/次违约金。
(5)非承重墙体与结构墙柱等交接处灰缝砂浆须饱满,挂网设置须到位,未按要求施工,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处违约金。
(6)脚手架眼、支模孔的嵌填必须采用细石砼等材料分层捣实堵严,未按要求施工,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处违约金。
(7)在砌筑前须提前对砖进行浇水湿润,如发现有干砖上墙,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处违约金。
(8)砌体砂浆饱满度、横竖灰缝须符合规范要求,未按要求施工,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处违约金。
(9)在墙体转角处、楼梯间内外墙交接处,按照图纸标高要求正确设置皮数杆,未按要求施工,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处违约金。
(10)墙体的平整度、垂直度须符合规范要求,未按要求施工,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处违约金。
(11)砖砌体不按规定留槎,组砌方法不正确,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处违约金。
(12)不按规定留置墙体拉结筋,漏设或设置位置不当,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处违约金。
2.模板工程
(1)模板表面不清理、不刷隔离剂,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处违约金。
(2)标高、轴线应严格按要求施工,发现有超规范规定的,责令整改并处以0.5万元/处违约金。
(3)梁、柱、墙同板接口歪斜变形,用杂板、水泥袋、胶带等乱填塞,造成砼表面凹凸不平,严重影响观感质量的,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处违约金。
(4)楼梯踏步不方正(横向或竖向)超过8mm的、相邻踏步高超过8mm的,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处违约金。
(5)梁柱、现浇板支撑排架的搭设间距,未严格按技术要求设置,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处违约金。
(6)现浇板支设不符合技术要求,基础未夯实,支设在冻土或松土上,责令整改并处以0.3万元/处违约金。
(7)模板钢管架等搭设不符合要求,未设置底座和垫块,存在质量隐患,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处违约金。
(8)高度在4m以上的模板支撑系统无合理计算和设计,责令整改并处以0.5万元违约金;高大模板(高度超过6.5m、跨度超过15m)无经过专家论证合格的专项方案,责令整改并处以0.5-1万元违约金。
3.钢筋工程
(1)钢筋的品种、规格、型号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擅自代换,如有不符,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次违约金。
(2)钢筋无出厂合格证明,或材料证明不合格,未按进场的批次抽取试样复试或复试不合格擅自使用,责令清退并处以0.2万元/次违约金。
(3)钢筋连接未做试样检验和抽取钢筋机械连接、焊接头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的,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次违约金。
(4)梁、柱节点、主次梁交接处的箍筋数量和设置方式未按设计及规范要求,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次违约金。
(5)基础、柱、梁、板受力钢筋保护厚度未按设计及规范要求设置,垫块数量不足,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次违约金。
(6)框架柱端箍筋的加密区长度未按设计及规范要求,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次违约金。
(7)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后植拉结筋或植筋未做检测,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次违约金。
(8)钢筋锚固长度、搭接长度未按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处违约金。
4.混凝土工程
(1)未按规定留置同条件、标准养护试块或试块未及时送检的、试块上无标识或有误的,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次违约金。
(2)无砼浇注记录,砼塌落度未按要求检测,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次违约金。
(3)擅自提前拆模,造成粘模和混凝土质量缺陷,责令整改并处以0.5万元/次违约金。
(4)砼浇筑完成后未按规定进行养护,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次违约金。
(5)砼表面产生蜂窝、麻面、孔洞、漏筋、几何尺寸偏差超过规范允许值超标,现浇板出现裂缝,责令整改并处以0.2-1万元/处违约金。
(6)砼拆模后,整体歪斜、轴线位移等偏差超标,观感质量差,责令整改并处以0.2-1万元/处违约金。
(7)砼的施工缝、后浇带、伸缩缝未按设计和规范要求留置,责令整改并处以0.5-1万元/处违约金。
(8)在砼强度未达到1.2MPa前,如有踩踏和堆放施工材料行为,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次违约金。(春季施工,混凝土达到1.2MPa一般需要30小时,夏季施工一般需要20小时。)
(9)砼冬季施工,无施工方案和保温措施,责令整改并处以0.5万元违约金。
(10)未经建设单位批准,私自现场搅拌砼,责令整改并处以1万元/次违约金。
5.抹灰工程
(1)抹灰层裂缝、空鼓的,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次违约金。
(2)抹灰面不平整、不垂直,阴阳角不方正、不顺直,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次违约金。
(3)外墙突出立面部分,外窗口上悬应设滴水线、滴水槽,未设置或设置不合格,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次违约金。
(4)室内净高最大负偏差、极差、净开间尺寸极差超过20mm,责令整改并处以0.5-1万元/处违约金。室内梁、窗台等构件出现明显的大小头现象,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处违约金。
(5)外墙、外门窗保温节能工艺未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责令整改并处以0.5万元/处违约金。
6.门窗工程
(1)门窗产品无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责令清场并处以0.5万元违约金。
(2)门窗框同墙体连接处未注胶或注胶不严密,出现渗漏,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处违约金。
(3)门窗扇的橡胶密封条或毛毡密封条安装不到位出现脱槽、卷边、断裂等现象,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处违约金。
(4)门窗未按设计要求擅自更改材料品种及规格等,责令整改并处以0.5-1万元违约金。
7.防水工程
(1)防水材料无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责令清场并处以0.5万元违约金。
(2)天沟、檐沟、烟囱、出气口等部位的防水处理未按设计和规范要求施工,责令整改并处以0.5万元/处违约金。
(3)防水层出现多处起鼓、开裂、脱缝、剥离等现象,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处违约金。
(4)水泥砂浆保护层、细石砼保护层表面开裂起鼓,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处违约金。
(5)保护层未按规范规定设置分割缝或分割缝设置不合格,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违约金。
8.楼地面工程
(1)楼地面出现起鼓面积超标,责令整改并处以0.2-1万元违约金。
(2)楼地面大面积出现起砂、脱皮等缺陷,责令整改并处以0.2-1万元违约金。
(3)楼地面出现不规则裂缝,责令整改并处以0.2-1万元违约金。
(4)楼梯栏杆、外落地窗防护栏杆的高度、立杆间距未按设计及强制性条文规定施工,责令整改并处以1万元/处违约金。
9.电气安装工程
(1)电气材料无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责令清退并处以0.2万元/项违约金。
(2)穿线管弯曲半径太小,出现弯瘪、弯皱、管子转弯不按规定设置过渡盒等现象,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违约金。
(3)开关插座标高、位置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违约金。
(4)线管埋墙、埋地深度、布置位置等未按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处违约金。
(5)灯具安装位置、高度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处违约金。
(6)线管通过结构伸缩缝、沉降缝无变形补偿措施,责令整改并处以0.3万元/处违约金。
10.给排水、采暖工程
(1)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使用的管材、卫生器具、散热器等无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责令清退并处以0.2万元/项违约金。
(2)横竖立管距墙间距超出规范要求,管卡不按规定设置,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处违约金。
(3)管道的坡度以及卫生器具、暖气片、检查口、地漏等未按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处违约金。
(4)管道通过结构伸缩缝、沉降缝无变形补偿措施,责令整改并处以0.3万元/处违约金。
(5)管道穿墙套管未按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处违约金。
11.路基工程
(1)土方开挖不符合规范要求,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违约金。
(2)土方回填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违约金。
(3)路基碾压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违约金。
12.垫层、稳定层工程
(1)进场原材料无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责令清退并处以0.2万元/项违约金。
(2)配合比、级配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责令整改并处以0.5万元违约金。
(3)整平、摊铺、碾压不符合要求,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次违约金。
(4)雨季施工无施工方案,或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积水、浸泡损失等,责令整改并处以0.5万元/次违约金。
13.路面工程
(1)进场原材料无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责令清退并处以0.2万元/项违约金。
(2)沥青施工严禁雨天作业,一旦存在雨天施工,责令整改并处以0.5万元违约金。
(3)配合比、级配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责令整改并处以0.5万元违约金。
(4)摊铺、碾压不符合要求,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违约金。
(5)胀缝须缝壁垂直,上下贯通,缝隙内无连浆和杂物;缩缝切割须符合设计要求;传力杆须符合设计要求。未按要求施工,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处违约金。
(6)路面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责令整改并处以1万元违约金。
(7)路面出现脱落、掉渣、裂缝、烂边、蜂窝麻面、空鼓等现象,面层和路沿石、井盖框等衔接不平实,路面排水不畅出现积水点,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处违约金。
14.人行道和附属工程
(1)进场原材料无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责令清退并处以0.2万元/项违约金。
(2)路沿石基础不稳定,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处违约金。
(3)路沿石不顺直,安装不符合要求,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处违约金。
(4)道板基础不平整、不结实,出现积水或翘动等现象,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处违约金。
(5)道板纵、横缝不顺直,缝隙不均匀,灌缝不饱满,道板裂角或断块,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处违约金。
(6)管井内壁不平整,或有空鼓、裂缝、缺漏等质量缺陷,爬梯、积水坑不符合要求,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违约金。
15.绿化工程
(1)苗木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责令清退并处以0.3万元违约金。
(2)苗木起苗包装、运输不符合要求,责令清退并处以0.3万元违约金。
(3)种植土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基肥不足,责令整改并处以1万元违约金。
(4)苗木种植不规范,对苗木生长造成质量隐患,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违约金。
(5)浇水、追肥不足、不及时,责令整改并处以0.3万元/次违约金。
(6)除草、清除杂物不及时,防治病虫害不及时、不得当,责令整改并处以0.3万元/次违约金。
16.设备安装工程
(1)安装设备无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技术参数不符合设计要求,责令清退并处以0.2万元/项违约金。
(2)设备安装未按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处违约金。
(3)设备现场调试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责令整改并处以0.5万元违约金。
(4)电梯等特种设备经相关检测机构验收不合格,责令整改并处以1万元违约金。
第五条 对监理单位不履行职责的责任追究
1.对施工单位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监理人员未及时制止进场也未上报建设单位,责令整改并处以0.3万元/次违约金。
2.对需要旁站并见证取样的施工部位,监理人员未履行相应监理职责的,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次违约金。
3.对项目的工程量计量未按照建设单位要求计量不清或未计量,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违约金。
4.对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单位验收制度,监理未监督到位,责令整改并处以0.2万元/次违约金。
5.对工程出现质量事故,监理依法承担连带责任:(1)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由施工单位赔偿经济损失,监理单位处以0.2-0.5万元违约金。(2)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5-10万元,由施工单位赔偿经济损失,监理单位处以0.5-1万元的违约金。(3)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由施工单位赔偿经济损失,监理单位处以1-5万元的违约金,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附则
1.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现场检查中提出的隐患整改,施工单位须组织人员及时整改,经复查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责令继续整改并处以1万元违约金。
2.施工单位违约告知函由监理单位出具(无监理单位的工程项目由现场代表在报告执行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出具),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负责人签字认可后,交建设单位管理执行部门存档,违约金从就近的工程支付款中扣除。
3.在追究违约责任过程中监理人及建设单位代表应听取项目经理(或负责人、授权代表)申辩,申辩理由成立或者违约事实和责任认定不当的,应依具体情形撤回告知函,或者由管理执行部门决定或按程序报批后酌情减少或免除违约责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的,管理执行部门可直接从就近的工程支付款中扣除相应违约金,因此产生纠纷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4.本细则未涵盖内容参照类似条款进行违约追究。
5.本细则由南华大学规划基建处、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6.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细则中未规定或者虽有规定但相关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相抵触的,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南华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2年6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