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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南华政发〔2020〕28号)
2020-12-09 11:47  

南华政发〔2020〕28号

南华大学

关于印发《南华大学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南华大学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南 华 大 学

2020年4月27日

南华大学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督,提高学校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保证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省教育厅主管的高等学校、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和装修、拆除、修缮等维修工程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工程建设的决策机构;工程建设工作管理小组是工程建设工作的辅助决策机构;规划基建处和后勤服务中心是负责校内工程建设项目从规划、立项到竣工、保修等工作的管理执行部门。

第四条 工程建设工作管理小组组长由分管规划基建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规划基建处处长和后勤服务中心主任担任,成员由党政办、纪检监察、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规划基建处、后勤服务中心、招投标管理中心、校工会、法律事务办负责人组成。工程建设工作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规划基建处,办公室主任由规划基建处处长兼。工程建设工作管理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工程建设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第五条 工程建设工作实行监察员制度,监察人员由审计处、财务处和校工会等部门的人员组成。监察员对工程建设工作管理小组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双重负责;以独立的身份对工程建设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对未按合同工期完工或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决算前进行逐个审核并依照合同、相关法规和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管理执行部门要维护监察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由规划基建处和后勤服务中心归口执行(以下简称执行部门)。水电安装工程和5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改变主体结构的工程建设项目及5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水电安装工程除外)原则上由规划基建处负责组织实施。除规划基建处、后勤服务中心外,学校其它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开展工程建设活动,特别是影响建筑主体安全的工程建设。

第三章 规划立项

第七条 学校工程建设项目均应按校园规划实施,并根据国家及省、市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履行工程建设项目的报批手续,并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申报”的原则。各学院、各职能部(处)及有关单位是校内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使用部门,是工程建设项目的基层申请单位,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向规划基建处和后勤服务中心提出对教学科研或办公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和大型基础配套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的需求申请。学校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储备库制度,使用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每年6月底前向规划基建处、后勤服务中心申报次年的储备项目,使用部门和管理执行部门对储备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并做出初步预算及设计施工实施方案,或者组织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进行现场察看核量后,做出预算和实施方案,存入项目库。每年按财务处要求的时间节点,由管理执行部门向党委申报次年的工程建设项目,并进行立项,列入次年学校财务预算。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先立项审批,后实施。在特殊情况下的紧急抢修项目,执行部门要以最快方式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并征得同意,组织使用部门、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等进行现场察看核量后,方可组织抢修,抢修完成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签订抢修合同,原则上需在20个工作日内(寒暑假期间可适当延长工作日)补办有关手续并按照审计处审定的金额与施工单位进行结算。

第十条 200万元以上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简称重大基建项目)需求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由管理执行部门组织编写立项申请报告及项目建议书(根据项目情况及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扩大初步设计文件,涉及学校新校区规划和教学、科研的重大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学校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等上级部门审批。获得批准后,管理执行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或调整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按规定报省教育厅或省发改委审批。

第四章 勘察、设计、执行方案确定与招标管理

第十一条 重大基建项目必须按照工程的性质和类别,由管理执行部门提供相关的基础设施现状及周围环境状况等原始资料及勘察、设计的委托事项,根据《南华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程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二条 重大基本建设项目进行设计招标时,原则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

(二)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审批手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重大基建项目立项或计划获批准后,相关部门要积极进行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包括完成消防、环保、人防、防雷、自来水、燃气、市政、供电、通讯等专项规划审批等;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按批准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十四条 管理执行部门必须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重大基建项目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金额,工程建设项目执行方案审批程序如下:

1.预算金额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由管理执行部门处务会集体研究审批。

2.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由管理执行部门处务会集体研究后经分管校领导审核。

3.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的,由管理执行部门处务会集体研究后经分管校领导审核,经分管校长组织的办公会研究决定。

4.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管理执行部门处务会集体研究后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通过。

5. 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算均需送审计处审计(抢修项目除外)。年度预算外新增项目按学校预算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采购等,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南华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采购或招标。根据工程预算金额,采取议标、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具体办法如下:

1.低于2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由管理执行部门集体研究确定施工队伍。管理执行部门应研究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依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高效”的原则依法依规确定施工队伍。费用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由管理执行部门相关科室开出施工任务书,并根据施工任务书组织施工。完工并验收合格后,使用部门在施工任务书上签字,作为结算的依据。

2.高于20万元(含20万元)且低于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分管校领导组织管理执行部门、使用部门、招投标管理中心、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工会等部门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施工队伍。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谈判工作进行现场监督。

3.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招投标管理中心依照《南华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 凡单个项目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执行部门应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管理,办理工程付款和结算。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以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施工单位与校方相关职能部门签订决算报价信誉承诺书和工程建设廉政合同。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严格按照《南华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执行,由规划基建处和后勤服务中心与使用部门负责落实合同规定的内容。

第五章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开工前,校内相关部门应通力配合,为项目开工提供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实施阶段,管理执行部门牵头,与相关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派人组成项目管理队伍。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人员履行与之对应的岗位职责并督促各参与建设单位严格履行合同。

第二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变更。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签证项目;确需变更和签证的,严格按《南华大学基建修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进行。现场变更及签证应坚持必要性、真实性、经济性、及时性和规范性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一单一算”制度,先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采供工作按照《南华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设备采供按照“甲方供应”、“甲方认质认价乙方采供”和“乙方自主报价一次包死”三种类型分别实施。工程项目中对上述三种方式的选用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约并明示。

第二十三条 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责任到人。无论是建设单位采供还是施工单位采供的材料,均应进行严格的进场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执行部门、使用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对所用产品的规格、型号、品牌数量、质量、价格要严格把关,并做好相关的资料收集和登记工作,以便事后取证;对于隐蔽工程和其他现场经济签证,由执行部门在覆盖前组织用户、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财务处验收和核量,并通知审计处现场监督,管理执行部门须保留相应部位的数码照片作为资料备查。

第六章 建设资金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与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上级政府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组织实施。财务处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与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投资预算、会计核算、财务决算,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资金财务会计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基建资金与财务会计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三)组织基建资金收入与支出、基建项目成本的会计核算;

(四)按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及时筹措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五)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的结算,控制费用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

(六)参与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

(七)参与施工工程的造价控制、竣工验收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八)定期收集汇总基建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项目效益分析报告。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严格工程建设项目的付款及审批制度。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采供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进行付款。在遵循按工程进度付款原则的基础上,工程完工后决算前支付款额一般不得超过预计工程款的70%;项目决算审计完成后支付款额不得超过预计工程款的95%;质保期满后,经学校相关部门对质保项目进行复查验收,确保项目质量合格,并且档案资料完整(经管理执行部门和档案馆审查)才可退还工程质保金。对于特殊情况下的超进度付款,必须报工程建设工作管理小组同意,经主管财务副校长批准后支付。

第二十九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支付工程建设项目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学校有关规章的;

(二)不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或未经批准超投资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付款结算、审核手续不完备的;

(五)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不完整的;

(六)结算未经审计的。

第三十条 财务处应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等文件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成本账务管理,按工程项目核算成本,分别建账,保证工程建设成本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乱摊乱挤成本,不虚列谎报成本,不任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应及时清理往来款项,保证资金规范运行。

第三十一条 财务会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行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工程建设资金的行为,财会人员应及时提出意见。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投资与审核管理

第三十二条 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各环节工程造价,增强投资控制意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项目计划与财务预算的整合,杜绝无预算的项目。申报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并视当年财力合理安排。

第三十四条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预算调整,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必须加强项目执行过程的监督,并对项目完成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 规划基建处和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结算的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核查人员应客观、公正、公平、合理核查经监理单位审查的工程预算及竣工结算书。核查依据为:

(一)国家及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

(二)合同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文件。

第三十六条 项目现场代表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于竣工后及时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结算资料,确保结算按时完成并真实反映工程的造价。

第三十七条 审计处对规划基建处、后勤服务中心初审后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相关规定出具基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管理执行部门应根据审计处出具的工程建设项目结算审计报告,及时办理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手续。

第八章 竣工与保修管理

第三十九条 凡结算价在1万元(不含1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管理执行部门相关科室组织用户验收并在施工任务书上签字确认;1万元以上、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管理执行部门牵头,会同相关使用部门、业务部门进行验收,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核查;凡结算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由管理执行部门牵头,会同相关单位,按施工合同和施工图纸,对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报告单内容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施工方向管理执行部门提供施工相关竣工材料,经审核后,管理执行部门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业务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等进行验收。项目预验收和验收应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复核并在项目验收单上签字。

第四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基本建设项目由管理执行部门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维修项目由管理执行部门及时交付使用部门。

第四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管理执行部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应出具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在保修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需保修的,由使用部门报管理执行部门,管理执行部门负责联系该工程原施工单位保修;如因施工单位不及时保修,影响学校的工作秩序或生活秩序,管理执行部门可按急事急办的原则直接安排施工队伍进行维修,维修费用从该工程项目的质保金中扣除。

第四十二条 在验收中,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施工与设计不符且没有变更签证等情况时,应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所产生的费用由施工方承担,并按合同约定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第四十三条 凡工程建设项目属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九章 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工程竣工档案是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工程竣工决算所涉及的全部文件和资料,规划基建处和后勤服务中心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整理、汇总,在合同规定时间内移交学校和衡阳市档案馆。

第四十五条 规划基建处、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建立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和诚信履约档案,存在不良记录的合同签约方和施工方今后不得在学校及附属单位竞标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工程建设工作相关人员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基建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工作中必须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制度。

第四十七条 领导干部和从事建设工程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七个不准:

(一)不准违反职权范围规定对工程进行招投标;

(二)不准向投标单位介绍家属或亲朋好友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经济业务(如建筑材料供应、单项工程施工等);

(三)不准以任何形式索要、收受红包、回扣或获取其他非正当利益;

(四)不准接受工程有关方的吃请和其他消费;

(五)不准为施工单位、供货商家提供不符合真实情况的签字和证明;

(六)不准擅自增加工程造价和投资;

(七)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降低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损害学校利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工程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实行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终身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项目,追究项目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条 在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要将项目现场代表使用部门代表的姓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负责人姓名挂牌公示,以加强社会监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规划基建处和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28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办理。

南华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0年12月1日印发

附件【《南华大学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20年文件.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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