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05]5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制订本办法是为了加强内部审计监督,降低工程造价、堵塞漏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审计范围
(一)凡属国家拨款或学校自筹资金新建、扩建、改建的单项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基建工程项目。
(二)凡属国家拨款或学校自筹资金的单项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修缮、装饰工程项目。
(三)实行招、投标工程的控制价(标底)的审核及招标工作。
(四)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有关合同或协议。
(五)单项5万元以下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结算,由财务部门审定,审计处负责抽查复核。
第四条 审计方式分为审计处自审和委托社会审计两种,凡符合第三条审计范围的工程项目结算,均在学校工程项目职能部门初审的基础上,再由审计处进行审计或由审计处负责办理有关委托审计事项。
第五条 审计内容
(一)被审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国家或单位的年度投资计划,投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超出计划批准的文件范围。
(二)被审项目的竣工图纸是否规范、完整,有关签证记录是否真实、合法。
(三)按有关规范和施工图纸计算的工程量是否准确,有无重计、漏计等计算错误。
(四)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其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有无套用定额、计算单位是否正确。
(五)合同或协议中计价依据和计价标准是否明确,取费基数计算是否正确,计算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合同条款中是否存在前后矛盾或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可能造成结算纠纷的情况。
(六)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其招投标资料、合同与协议资料是否齐全,中标价与合同发包价是否相符合,工程内容如有增减,其增减部分的竣工结算是否进行确认。
(七)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预结算编制误差应控制在5%以内,在签订合同时, 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向我校审计处提交书面“决算报价信誉承诺书”,约定报审工程结算误差不得超过5%,其差额部分如超出终审金额(总价包干工程只以变更部分为基数)5%以上部分,按核减金额的10%计扣报价承诺金,从施工方的工程款中扣交。若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时,超出5%以上的审计费用,也应由施工单位承付。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审计程序
(一)项目职能部门提供工程项目结算的初审材料,经施工方认可同意后送审计处审计。
(二)审计处对每一项基建、修缮工程进行审计前,必须填写审计前基本情况及准予审计审核登记表,若符合要求,才进行签收;若不符合要求,暂不签收资料、不予审计。待补齐所要求的资料后,再予审计。
(三)报送的审计资料包括施工合同或协议,施工图纸(含竣工图)及图纸会审、技术交底、设计变更等记录,预结算书(含工程量计算式、材料分析表、主材价格调整及依据、零星用工、工程变更、工程验收资料)以及主管部门对本项工程的审核意见等。
(四)对符合审计程序、资料完整的工程项目进行审计,重大项目还须委托有关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五)审计完毕,审计处出具审核定案初稿,与工程施工方见面,如施工方对审核定案初稿没有异议,则应签字认可;如有异议,则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如有原则分歧,双方不能达成共识的工程项目,可按有关程序向省教育厅审计处或造价咨询管理机构提请复审。
(六)工程结算审计后,审计处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进行核对,双方应在10日内核对完毕,超过20日不进行核对的,视同对审核定案初稿的认可。
(七)审计定案后,审计处负责人审签,正式签发下达工程审核定案通知书。
第七条 审计要求:
(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中的基础工程(含土方工程和隐蔽工程)、主体工程、装饰工程的每一阶段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有审计处人员参加,审计人员应详细记录,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跟踪审计。
(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中合同约定单独采购的设备或材料,应首先将材料报价清单报送到审计处审核,审计人员审核后,才参与采购定价。
(三)审计人员在工程审计工作中要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四)报送审计的工程结算在未下达审核定案通知书前,财务部门应留足工程尾款。
(五)基建、修缮职能部门应将每项基建、修缮工程决算资料复印一分送审计处留档。
(六)基建、修缮职能部门应将年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计划及时报送审计处。
(七)基建、修缮职能部门凡是发现施工单位篡改签证资料的;签证明显与事实不符且金额超过实际造价1万元的;施工单位报审总造价超过审定总造价30%等情况,学校职能部门均应及时向审计处报告,并向学校备案,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取消在我校承接工程项目的资格。若不及时上报,学校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八)凡应由审计处审计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而未经审计处审计的,财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工程结算付款。否则,学校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经办人的责任。
(九)审计处负责对拟委托审计项目的中介机构资质及项目具体承办人员的执业资质进行审查,亦可以通过招标方式进行选定。审计处对受委托中介机构按时、独立、依法完成受托审计业务情况进行监督,并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为确保审计结果的公正性、真实性、合法性,委托中介机构的合同中应明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有权对受托审计项目进行复审,复审核减额超过3%的,委托单位有权解除与受托中介机构的合作,并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