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29号令),为加强对学校评标专家的管理与监督,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由招投标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负责组织评标专家的认定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按照招标项目的类别,分别建立工程类(含基建、维修与装修)和设备物资类(含设备与物资、图书教材等)评标专家库。
第五条 评标专家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同等专业水平是指获得国家认可的各类资格证书的人员);或在相关领域工作经验丰富,按程序审核合格后,认定为评标专家。
(3)熟悉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专业的技术经济规范和标准;
(4)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六条 评标专家的选聘。
(1)申请报名。评标专家申报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个人申请者应如实填写《南华大学评标专家资格申请表》,并将申请表交到招投标管理中心。单位推荐工作由各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向招投标管理中心推荐。欢迎校外专家报名,申报办法同上。
(2)资格审定。由招投标管理中心进行资格审定。
(3)建立评标专家库。招投标管理中心将资格审定合格的专家按校内、校外不同来源,建立“南华大学评标专家库”。
(4))为保证评标专家评标的独立性,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其单位工作人员不选聘为评标专家。
第七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标,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
(2)对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违纪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学校监督部门报告;
(3)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4)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接受邀请的评标专家应按时参加评标工作,评标前不得透露自己参加某一项目评标工作的信息;
(2)进入评标现场,要遵守评标工作纪律,自觉关闭通讯工具;
(3)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4)不私下接触投标人,不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参加其他可能影响招投标公正性的活动,不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5)协助、配合学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询问;
(6)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7)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九条 评标专家的确定。
在省(市)招投标中心组织的招标项目,其评标专家的确定,按省(市)招投标中心规定的办法和程序执行。需要学校推荐参加省(市)招投标中心评标工作的专家人选,在省(市)招投标中心要求报送专家人选时,由招投标管理中心汇同纪检监察部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所需人数的评标专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送省招投标中心。
在校内组织的招标项目,按下述办法和程序进行:
(1)招投标管理中心汇同纪检监察部门,在开标前半小时内,从校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所需人数的评标专家(在校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不足时,可利用省、市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并逐一通知确认后,评标专家到会后签字。
(2)有下列情况之一,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满足评标需要的专家时,视招标项目的类别,由招投标管理中心汇同纪检监察部门推荐评标专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确定评标专家。
1)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2)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
3)专家库中满足条件的专家人数不够的。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标专家或干预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评标专家名单一经确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泄密,抽取的评标专家名单全部作废。招投标管理中心汇同纪委监察部门重新按规定的程序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纪委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泄密者责任。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的管理。
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对学校评标专家进行“动态管理、集中考核”。
(1)评标专家信息资料发生变更或因客观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应及时予以调整,以保证评标专家库正常运转;
(2)更新、增补学校评标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以适应不断发展的评标工作需求;
(3)组织评标专家业务知识培训;
(4)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工作考核。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工作业绩三方面。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届满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专家,其资格保留,继续担任评标专家;对“不合格”者,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十二条 评标工作完成后,由监督人员对评标专家履行职责表现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交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作为专家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评标纪律要求。
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部门给予批评或警告;情节严重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终止其评标资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2)进入评标现场,不关闭通讯工具的;
(3)有意隐瞒个人情况,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4)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5)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好处,妨碍评审公正的;
(6)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