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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过程管理的规定
2017-05-02 17:55  

 

南华大学文件

 

 

 

 

 

 

 

南华政发〔201368

 

 

 


南华大学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过程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2013年第13次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过程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南华大学

                                                         20131030

 

 


南华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3118日印发 

附件:

南华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工程

项目过程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和合法化水平,强化部门协同,严格履行部门及岗位职责,保障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工程量清单与控制价编制、招标、合同、施工、验收及结算管理等基本程序适用本规定。

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装修工程及其附属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坚持质量至上、效益最优、诚信客观、依法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学校基本建设规章制度。

第二章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管理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具备《南华大学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南华政发[2010]10号)第十三条规定的设计招标条件的,由规划基建处根据项目性质,提出设计单位的资质要求,招投标管理中心按程序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定向发包采购。

第五条  规划基建处提供给设计单位的设计任务书应进行充分的前期论证,做到详实、全面、准确。设计方案须充分征求学校相关部门、用户和专家意见,标志性建筑设计方案还应听取师生代表意见。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应报校务会讨论确定,经校务会讨论通过的工程项目设计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六条  设计单位须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规范、合理的设计,并按合同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设计任务。施工图设计文件须细致、全面、准确。正式施工图出图前,规划基建处必须根据国家和上级法律法规,委托具有资质的审查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不得使用。正式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学校后,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七条  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缺陷,施工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在接报1日内报规划基建处,规划基建处在2日内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原则上须在7日内(在设计合同中载明)给予回复并出具变更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按《南华大学基建修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暂行办法》(南华政发[2010]14号)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由于设计单位原因严重延误了施工进程的,由规划基建处书面提交学校规划基建工作管理小组讨论决定,学校将按每延误一天扣除总设计费的千分之一。

第八条  由于设计单位工作失误,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设计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因设计失误或设计不明造成变更部分金额超过工程总造价5%的,学校将按合同扣除其设计费。发生此类情况时,规划建设处应当书面报告学校规划基建工作管理小组,经讨论决定后,将该设计单位列入黑名单,5年内禁止其承担我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设计任务。

第九条  规划基建处应当及时、客观、准确地收集和保存设计单位违约或工作差错的证据,并建立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专项档案。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管理

第十条  5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及招标控制价实行复核制。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由一家造价咨询公司编制完成后,由另一家造价咨询公司复核,在此过程中审计处严格把关。

承担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编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任务的造价咨询公司应多样化。学校应对拟委托审计项目的中介机构资质及项目具体承办人员的执业资质进行审查,对审计费用在30万元以上或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进行招投标。审计处负责对受委托中介机构按时、独立、依法完成受托审计业务情况进行监督,并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处建立建筑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主要材料的市场价格库,并实行动态管理。由校工会牵头成立2-3人组成的建筑安装工程及装饰材料市场价格调研小组(成员不固定),调研小组每两个月以密访形式对主要材料价格进行市场调研,供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和校务会决策参考。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编制必须全面、准确、真实,不少算、不漏算。如因清单编制失误或不准确造成结算纠纷的,学校将根据审计处提供的依据,依照合同的约定追究清单编制单位及复核单位责任,由审计处书面递交招投标管理中心,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将其列入黑名单,5年内禁止其承担我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及时、客观、准确地收集和保存造价咨询单位违约或工作差错的证据,并建立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专项档案。

第四章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管理

第十四条  规划基建处向招投标管理中心递交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申请书时,应一并递交合同文本初稿,初步提出的投标单位资质、主要材料使用要求、设施技术参数和其他约束条件等经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核后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须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重大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须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报校务会或党委会批准。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前,规划基建处须对在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予以清查,并将违反法律法规、不诚信、不服从现场管理、不严格履行合同的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名单书面递交招投标管理中心,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将其列入投标申请人黑名单,禁止其参与该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和今后5年我校基本建设工程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工期按期完工,按约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含消防验收),且在竣工验收(含消防验收)完成后2个月内必须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交规划基建处。对不按合同约定工期完工、拒不申请验收以及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合格后不按期提供完整结算资料的施工单位,规划基建处应将基本情况书面递交招投标管理中心,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将其列入黑名单,5年内禁止其参与我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

第十七条  在我校承担二项及以上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任务的建设单位,存在一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未按期结算情况的,不得投标我校下一个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投标。

第十八条  招投标管理中心应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公司根据学校的要求认真编写招标文件,对由于工作失误给学校带来重大损失的招标代理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将基本情况书面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将其列入黑名单,5年内禁止其参与我校招标代理工作。

第十九条  招投标管理中心必须要求参与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活动的投标申请人如实办理投标事项(报名、购买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等),参加投标活动的相关人员必须提供其是投标单位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如6个月及以上的社会保险和工资单等资料)。

第二十条  代表学校的专家评委应是具有副高或副处以上职称(职务),或具有相关注册师资格证书和律师等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在衡阳市有形建筑市场管理中心招标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中心应在中标单位公示期内组织规划基建处、审计处和财务处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重大问题,应要求该中标候选人予以澄清,或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或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学校将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其责任,将列入我校投标申请人黑名单,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354条之规定,禁止其5年内参加我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投标活动。

一、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

1)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有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同一项目招投标活动的;

2)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不能提供其属于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的(如:6个月及以上的社会保险和工资单等资料);

3)通过资格审查且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或不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导致本次招标失败的;

4)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始至评标结束,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企业或同一账户资金缴纳的;

6)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的;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两处以上(含两处)错、漏一致或雷同的;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9)中标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或收到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我校签定合同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围标串标行为。

二、出借、借用他人资质参加投标、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投标申请人应认真、全面的审阅校方发放的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以及《南华大学基建修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暂行办法》,对施工图与工程量清单不符或工程量清单少算、漏算等问题,应在招标答疑时以书面形式递交招投标管理中心,并按校方答疑回复处理;如投标申请人在招标答疑时对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无异议,则需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同递交同意 “工程造价按施工图、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所涵盖的全部内容实行中标价总包干,少算、漏算等均不调整造价;对《南华大学基建修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暂行办法》已认真阅读,全部知晓,并无歧义。”合同条款的承诺书,否则校方将拒绝接受投标申请人递交的投标材料。

第二十四条  招投标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客观、准确地收集和保存招标代理单位、投标单位的违法证据,并建立项目专项档案。规划基建处应当及时、客观、准确地收集和保存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过程违法、违约的证据,并建立项目专项档案。

第五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派出的现场代表对所监管的工程项目负有全过程监管责任。规划基建处必须建立“现场代表管理工作日志”制度,记录工程管理过程和现场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置措施;并严格按照《南华大学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南华政发[2010]10号)第二十、二十一条等条款规定执行,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建立施工项目部及监理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制。规划基建处组织现场代表2-3人成立考勤小组,对施工单位项目部和监理单位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进行考勤。施工项目部或监理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连续7天以上(含7天)不到岗,规划基建处或监理单位书面催告后,拒不改正的,规划基建处将基本情况书面递交招投标管理中心,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将该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列入黑名单,并禁止其5年内参加我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若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导致工程严重质量问题或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学校将解除合同,并将相关单位清退出场,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和建筑构配件须严格按施工合同约定执行,违反合同约定的将不计任何费用。规划基建处应督促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对进场的材料、设备和建筑构配件质量进行严格检验,确保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在基建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活动中,校内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未经签证确认程序,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基本建设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和规划基建处负责人签字及相关校领导批准,学校不拨付工程形象进度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的审批权限、变更控制标准和工程签证的审批程序管理严格按照《南华大学基建修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暂行办法》(南华政发[2010]14号)执行。

第三十条  规划基建处应建立工程变更台账,实时统计每一项工程项目累计变更总量,并报主管校领导。

第三十一条  规划基建处应当及时、客观、准确地收集和保存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中的违法、违约证据,并建立项目专项档案。

第六章  验收和结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  验收程序必须明确、规范、及时,验收过程须细致,资料齐全,记录准确。工程项目隐蔽工程验收须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经监理单位检验通过后报学校,由规划基建处通知审计、财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参与验收;对设计变更、签证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参加验收、现场核查人员须在相关资料上签字,有不同意见的应注明。

第三十三条  规划基建处在工程项目结算核查前对竣工验收时提出需整改的项目组织二次验收,二次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结算核查。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须严格按合同工期按期完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除合同约定并经学校、监理及施工单位三方一致认可的原因之外,施工单位延误工期,学校将按合同约定,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违约金及由此给学校带来的一切损失,并在项目结算时予以扣除。

第三十五条  坚持依合同结算原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含消防验收)完成后2个月内,施工单位必须将完整的竣工及结算资料交规划基建处,规划基建处在2个月内完成初审,审计处在规划基建处初审后3个月内完成审计结算。审计处必须在规划基建处初审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审计,不得直接接受施工单位递交的结算资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结算过程中,学校相关单位或部门应积极配合。500万元以内项目审计结算结论经分管基建或后勤和分管审计校领导审定后执行。500万元以上项目审计结算结论须经校务会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由审计处将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信息(工程中标价、工程变更价和决算价等)在校园网上公开,接受教职员工查询、监督。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与学校已经颁布实施的相关规章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  列入年度预算的专项维修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招投标管理中心、规划基建处、审计处和后勤管理处应将本办法告知投标申请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等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必须出具书面承诺或在合同中约定遵守本规定,学校才与其签订合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法律顾问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经校务会讨论通过后,自20131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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